项目名称: | 原太仓市虞光化工实验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
委托单位: | 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
调查单位: | 亚盈新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
钻探单位: | 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检测单位: | 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一、前言
原太仓市虞光化工实验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已于2021年12月30日,报告显示该地块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亚盈新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受太仓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委托,对原太仓市虞光化工实验厂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于2023年8月3日通过专家评审。
二、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区域为原太仓市虞光化工实验厂地块,该地块位于太仓市岳王镇光耀村,地块总面积4480.4m2。
图 1地块红线图
三、地块描述
原太仓市虞光化工实验厂地块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光耀村。项目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1.138170°,北纬31.534710°。地块总面积4480.4m2。地块1984年前为空地;1984~1996年为太仓市广耀化工厂;1996~2011年为太仓市虞光化工实验厂;2011年企业关闭,建筑设备陆续拆除,地块中部新建旧衣旧鞋回收站;2019年虞光化工设备和建筑已基本拆除,旧衣旧鞋回收站两侧分别新建五金仓库、居民区;2021年五金仓库、旧衣旧鞋回收站、居民区拆除为空地,地块西侧新建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目前地块西侧为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东侧为农田,种植水稻。未来不开发不利用。
四、土壤、地下水采样检测工作
本次详细调查共布设19个土壤采样点、32个潜水采样点、13个微承压水采样点、3个底泥采样点、3个地表水采样点。共送检245个土壤样品(含23个平行样)、36个潜水样品(含4个平行样)、17个微承压水样品(含3个平行样)、4个底泥样品(含1个平行样)、4个地表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
详查阶段共进场3次,时间分别为2022年11月30日~12月3日、2023年2月17日、2023年5月15~16日。
第一次进场共送检183个土壤样品(含17个平行样)、29个潜水样品(含3个平行样)、6个微承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4个底泥样品(含1个平行样)、4个地表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现场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期调查完善。S1~S9点位加深部分样品检测因子为pH值、45项、锂、钡、氨氮、硫酸盐、石油烃(C10-C40)、VOCs全项、SVOCs全项(以下简称“全项”),S11~S25点位加深部分样品检测pH值、砷、六价铬、锂、钡、氨氮、硫酸盐、石油烃(C10-C40)、VOCs全项、SVOCs全项(以下简称“超标因子、特征因子”),地下水在土壤检测项目基础上增加溴化物。第二部分在本地块和原太仓市岳王光耀助剂厂边界处布设土壤及地下水点位,检测因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甲醛;第三部分为对超标点位及周边进行加密加深,加密间隔为10m,直至确定污染范围及最大污染深度,检测项目为超标因子、特征因子;第四部分为底泥和地表水的采样检测,因与原太仓市岳王光耀助剂厂地块共用底泥和地表水数据,因此检测因子为全项、甲醛;第五部分为微承压井的采样检测,检测因子为全项。
同时在第一、二、三部分中选取部分点位(15个土壤采样点、15个地下水采样点)检测全项以满足20m*20m的基本布点要求。
第二次进场共送检43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现场工作内容为土壤超标点位的加密加深布点,间隔10m,检测因子为超标因子、特征因子。
第三次进场共送检19个土壤样品(含2个平行样)、7个潜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11个微承压水样品(含2个平行样),现场工作内容为土壤的加密加深布点,潜水及微承压水的加密布点。
注:①VOCs全项指“《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2011)、《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639-2012)”能检测出的所有因子;
②SVOCs全项指“《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20171)、《水质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质谱法》(GZ-SOP-01-002)”能检测出的所有因子
五、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为退地调查,土壤、底泥监测项目评价标准依次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出的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美国环保署 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 (RSL) (TR=1E-06,HQ=1)》(December 2022)中的工业土壤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地下水监测项目评价标准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标准当中没有规定标准限值的检测因子,优先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风险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最后则根据《荷兰土壤及地下水标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出的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美国环保署 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 (RSL) (TR=1E-06,HQ=1) 》(December 2022)中的自来水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六、调查结论
本地块土壤中六价铬、1,4-二氯苯、氨氮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对应的评价标准;地下水潜水中pH值、镍、锂、1,2-二氯乙烷、1,2-二氯苯、1,4-二氯苯、二氯甲烷、苯、甲苯、乙苯、苯乙烯、氨氮、硫酸盐、溴化物、石油烃(C10-C40)、苯酚、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或对应标准限值;地下水微承压水中锂、苯、氨氮、硫酸盐、溴化物、苯酚、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或对应标准限值。
综合而言,本地块内土壤、地下水不符合第二类用地要求,需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